报废的灭火器有四种类型,一种是国家淘汰目录中列出的灭火器;另一种是达到报废年限的灭火器;第三是使用过程中有严重损坏或重大缺陷的灭火器;第四是在维护过程中发现严重损坏、缺陷的灭火器。
建筑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等效更换的原则更换报废的灭火器。
1、国家颁布的淘汰目录中所列的灭火器
下列类型的灭火器,有的因灭火剂具有强腐蚀性、毒性,有的因操作需要倒置。使用时对操作人员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已列入国家颁布的淘汰目录,一经发现均予以报废处理:
(1)酸碱型灭火器。
(2)化学泡沫式灭火器。
(3)倒置使用型灭火器。
(4)氯溴甲烷和四氯化碳灭火器。
(5)1211灭火器,1301灭火器。
(6)国家政策明确淘汰的其他类型的灭火器。
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灭火器,经检查发现予以报废。
2、灭火器报废年限
如果手提式或推车式灭火器的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以下规定的时间限制,则应将其报废:
(1)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期满6年。
(2)洁净气体灭火器、干粉灭火器出厂期满10年。
(3)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期满12年。
3、存在严重损伤、缺陷的灭火器
灭火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报废处理:
(1)筒体严重腐蚀(筒体上的油漆大面积剥落,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1/3,并且表面有凹坑)或连接部位和筒体底部严重生锈。
(2)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的。
(3)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等缺陷的。
(4)筒体存在平底等不合理结构的。
(5)手提式灭火器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
(6)如果没有制造商的名称以及制造的年份和月份(包括铭牌脱落,或者铭牌上的制造商名称不明确,或者无法识别制造的年份和月份的标记)。
(7)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者补缀等修补痕迹的。
(8)被火烧过的。
符合报废规定的灭火器,在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后。对灭火器筒体、储气瓶进行打孔、压扁、锯切等报废处理,并逐具记录其报废情形。